陕西省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一、下列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1 | 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 |
2 |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三条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
3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 |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5 |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 ? ? |
6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 |||
1 | 建设单位擅自设置航标等设施。 | 1.设置的航标经警示后主动及时拆除;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2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 1.设置的设施经警示后主动及时清除;? 2.未导致事故发生;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 ?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3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 1.非故意损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 ? 2.未导致事故发生; ? ? 3.能及时纠正或者损坏航道航产;? ? 4.能及时报告并足额予以赔偿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 ?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六条 ?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4 |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 1.非故意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2.未导致事故发生; ? ? 3.经警告主动消除影响;? ?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 ?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5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1.不按规定锚泊、停靠;? ?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3.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1.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2.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7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 1.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积极施救;? ? 2.情节轻微;? ?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